镇江市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引才奖励实施细则
日期:2023-01-29 浏览

一、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依法注册、纳税并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 

(二)申报条件 

1.为市区企业引进初次就业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以上技能人才、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市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引才企业签订引才协议,并报引才企业税务登记地的区人社部门备案。

二、奖励标准 

按照每人 500 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 

三、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填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报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报花名册(参见附件),提供引才企业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引才发票,于每年 8 月提交奖励申报材料。

2.审核。由引才企业税务登记地的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3.发放。由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将引才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其他事项 

1.所需资金由市与辖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2.申报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不可申报;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机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