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依法在市区(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下同)注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登记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行业协会与高校及职业院校(不含各类培训机构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学院,下同),通过订单班、订制班、冠名班等形式合作办班培养在校生,办班期限不少于1年;
2.企业、行业协会与高校及职业院校在办班前签订合作办班协议,每班学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学员可在不同专业、班级中遴选,同一学员最多只能接受一次办班培养;
3.办班企业、行业协会组织学员实习或见习不少于3个月;
4.办班企业、行业协会应为合作办班学员预留工作岗位。
三、奖补标准
每班学员在市区企业就业达1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行业协会办班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按每留用1人给予企业、行业协会1000元奖励。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企业、行业协会在办班前,持企业营业执照(或行业协会登记证书)、办班协议、教学计划、学员名册到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
2.企业、行业协会在合作办班学员毕业6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办班补贴和留用奖励申请。
3.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奖补发放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奖补发放至相关企业、行业协会。
五、其他事项
1.不得以合作办班学员重复申报本市在校生其他相关就业培训类补贴政策。
2.申报企业、行业协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申报奖补;企业、行业协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奖补应停止发放。
3.企业、行业协会以合作办班为名,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终止办班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