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
日期:2023-01-29 浏览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镇兴行动,激发企业引才育才用才主体作用,发挥产业园区人才磁场功能,深化与高校科技、产业、人才交流合作,夯实企业、园区和高校人才引进服务平台,推动人才精准招引和加快集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人才工作站建设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社局具体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建共享人才合作服务平台。

第三条 设站条件

(一)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设站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引进本科以上大学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达10人的重点企业,近三年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企业条件可适度放宽;

2.具有相应的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年引进本科以上大学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达50人的市级以上产业园区,近三年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较多的产业园区条件可适当放宽;

3.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必备办公设备、有悬挂统一标识标牌、有人才服务工作制度、有日常运转经费保障;

4.配备1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服务专员负责工作站工作。

(二)高校人才工作站设站条件

1.开设专业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对人才的需求;

2.与我市有较强的产学研和人才引进培养合作基础或合作意愿;

3.配备1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服务专员负责工作站工作。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

1.宣传和帮办各类人才政策,协助企业健全人才管理制度,推进行业合作交流,推介人才工作先进做法和人才典型;

2.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建立人才资源库,统计报送人才基本状况、高层次人才需求及专家人才创新创业需求情况;积极参加各类招才引智活动;

3.配合做好人才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技能培训、技能考核、人才竞赛等各类人才的推荐、选拔和培养工作;

4.协助申报创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等人才载体;

5.完成其他交办的相应事项。

(二)高校人才工作站

1.推动高校选派干部来镇挂任科技镇长团成员,积极对接我市选派干部到高校科技、学生、就业等部门挂职锻炼;

2.协助开展我市发展环境、人才政策、重点企业等宣讲活动,支持配合我市举办校园专场招聘、重大人才交流、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招才引智活动,运用高校就业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我市企业人才需求信息;

3.支持高校人才及团队来镇创新创业,协助组织高校专家参与我市专家服务企业活动,促进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及成果转化;

4.协助建立镇江籍毕业生信息库,积极动员学生来我市参加实践、实习、见习等活动,推荐应届毕业生来镇就业;

5.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合作办班、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协助我市企业博士后招收和联合培养工作;

6.联合开展招才引智、人才载体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等相关调研课题研究。

第五条 支持政策

(一)对经评审新建人才工作站的企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5000元。年度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评选省、市企业人才工作贡献奖,并给予4万元工作奖励,其中50%用于服务专员的工作奖励;

(二)对人才工作站年度评价优秀的高校,给予4万元工作奖励,其中50%用于服务专员的工作奖励。建站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来镇就业的,按照500/人标准给予荐才奖励;

(三)设站企业、园区在申报各类人才项目、申领引才补贴、建设人才载体、开展人才招聘、提供人才服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设站高校在开展招才引智、科研成果转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等校地合作及社会化引才激励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金保障

(一)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建站补贴、工作奖励资金,辖市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分担;

(二)高校人才工作站工作奖励、荐才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

1.各市(区)组织企业、园区对照条件申报,根据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2.经评审认定,授予镇江市人才工作站

(二)高校人才工作站

1.对符合设站条件的高校进行调查摸底,综合考量高校专业设置、毕业生来镇就业创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等情况,确定合作意向高校;

2.与合作意向高校签订《镇江市人才工作站合作协议》,授予镇江市人才工作站。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经校地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第八条 工作站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每年评审认定100家左右,其中市区50家左右,动态保持300家左右规模。高校人才工作站根据我市引才工作重点区域布局的需要设立,成熟一个,挂牌一个。

(二)建立专员队伍。建立人才服务专员信息库和工作群,加强工作联络。人才服务专员不宜频繁变动,确需变动的,须及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开展评估评价。对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开展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工作站建设及经费使用、人才政策宣传及落实、人才统计及需求信息征集、人才引进及人才项目申报、人才招引活动参与等情况。年度评估不达标的撤销其设站资格,不达标情形包括:连续三年没有申报各级人才项目;评估结果与设站标准差距较大;不配合开展招引活动、需求征集;工作站有名无实,没有服务专员等。对高校人才工作站开展年度评价,重点评价科研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项目落地、毕业生推荐及其他人才合作等情况,促进校地合作深化提升。

第九条 鼓励园区引进科技孵化机构、人力资源机构,引导中小微科技人才企业组团以科技孵化机构、人力资源机构等主体申报建立人才工作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办和市人社局共同解释。《镇江市企业人才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镇人才办〔2020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