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1-29 浏览

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市区(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下同)注册、纳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对象

1.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2.毕业2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如20204-6月毕业,符合申报的最迟时间为20227月)来市区企业就业

3.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市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4.无住房且实际租房。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全日制本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级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补贴。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企业于每季度首月登录镇江智慧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5a.hrss.zhenjiang.gov.cn),申报上季度新增毕业生的租房补贴,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申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发票等。在市区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在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6个月内由新录用参保企业重新申报,申报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2.审核。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的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3.发放。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五、其他事项

1.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2.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人才镇兴行动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发放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检。

5.本细则自20211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市区引进高校毕业生政策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117号 镇财社〔2018198号)中《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6.本细则有效期5年,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